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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2000〕31号
2000-04-14

2000年第15期

2000年05月25日出版

印 发 广 东 省地方税 务 机 关 征收社会保 险费

有 关经费问题暂 行 规 定的通知

粤府[2000] 31 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 将《广 东 省地方税 务 机 关 征收社会保 险费 有 关经费 、 问题 的 暂 行 规 定》印 发给 你 们,请 按照 执 行。执 行中遇到 的 问题,请 及 时 向省 财 政 厅 和省地税局反映。

广 东 省人民政府

二 000 年四月十四日

广 东 省地方税 务 机 关 征收社会保 险费

有 关经费问题 的 暂 行 规 定

根据省政府《 关 于我省各 级 社会保 险费统 一由地方税 务 机 关 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 71 号) 关 于“地方税 务 机 关 征收社 会保 险费 所需的 经费,由各 级财 政部 门 列入 预 算,专项 予以 拨 付”的 规 定,为 合理安排地方税 务 机 关该专项业务经费,促 进 社 会保 险扩 面增收工作任 务 的完成,特作如下 暂 行 规 定。

一、征管 经费。各 级财 政部 门应 根据地方税 务 机 关 征收社会 保 险费 后,加大了征收成本及其它 费 用 开 支等 实际 情况,认 真核 定和合理安排地方税 务 机 关 征收社会保 险费 所需的征管 经费,具 体包括:

(一) 开 展宣 传 与 业务 培 训费 用;

(二)印制票 证 、委托 银 行扣款 单 据、 帐 表等 费 用(其中征 收票 证 由省地税局 统 一印制,费 用由省 财 政安排);

(三)新增的 计 算机等工作 设备 、 软 件 开发 、系 统维护 等 费 用;

(四)征收管理 费 用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以上 经费 由各 级财 政部 门 与地方税 务 机 关 共同核定后,列入 本 级 年度 财 政 预 算安排。

二、 奖 励 经费。根据省政府 对 社会保 险扩 面增收工作的要 求,以各地企 业职 工社会 养 老、失 业 保 险扩 面增收任 务 完成情况 进 行考核,按社保基金增收 额 的一定比例安排 奖 励 经费,具体 是:

(一)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率达 95% 以上(含 95% )的,按当年基金比上年增收额的 1% 以下安排奖励经费,其中广州、东莞市按 0.5% 以下;

(二)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率为 90-95% 的,按当年基金比上年增收额的 0.85% 以下安排奖励经费,其中广州、东莞市按 0.4% 以下;

(三) 养 老、失 业 保 险 基金收 缴 率 为 85-90% 的,按当年基 金比上年增收 额 的 0.5% 以下安排 奖 励 经费,其中广州、 东 莞市 按 0. 25% 以下。达不到以上收 缴 要求的,不予安排 奖 励 经费。

三、安排地方税 务 机 关 的 扩 面增收 奖 励 经费,主要用于 补 充 征管 经费 缺口等和符合国家 财务 制度 规 定的福利 奖 励 开 支。

四、本 暂 行 规 定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 执 行。各地可参照本 暂 行 规 定制定具体的 实 施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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